本版导读
虽未签劳动合同 但应付经济补偿
王小平2001年初,就到了一家小型超市工作,月薪900元。她很满意这份工作,上班一段时间后,她就着急要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单位领导却说不忙,等等就办。她后来又催了几次,但超市也未和她签劳动合同。她想,反正工作干着,钱拿着,也就没再催。可万没想到,2003年5月8日,超市却给她下了辞退通知,要她一个月后别再来上班。对此,小王非常难过,但也没有办法。在临走前,向超市提出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但超市不同意,认为双方没有签劳动合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由此发生争议。王小平将该超市告上了仲裁庭。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取证认为,《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案情即符合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其经济赔偿责任。仲裁庭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法裁决这家超市支付申诉人王小平经济补偿金1800元。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