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丢肾案”终审有果
省纺织医院胜诉
本报讯 历时两年,被诸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山西妇女黄新爱丢肾诉省纺织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9月11日由西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纺织医院胜诉。
十年前,山西省夏县农民黄新爱因患纤维脂肪肉瘤,辗转山西、陕西两省进行治疗。1994年3月14日,她在省纺织医院做腹部手术切除肿瘤,当时手术记录“左肾位于肿瘤的后上方”;1996年5月21日和1997年11月28日,她分别以“腹部巨大纤维脂肪肉瘤”和“腹部巨大肿瘤术后复发”入住西安某医院手术。由于术前CT扫描显示“左肾未能见到”,随后又在多家医院检查为未见左肾,黄新爱便认定缺失的左肾系陕西省纺织医院前次手术所为,先后向灞桥区、西安市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两级鉴定委员会均鉴定省纺织医院对黄新爱的手术不构成医疗事故。
2001年8月6日,黄新爱以医院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切除肿瘤的同时,私下切除她的左肾为由,将省纺织医院告上灞桥区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仅凭CT扫描未发现左肾和手术记录证明被告切除其左肾,缺乏科学依据,证据不足,依法驳回黄新爱之诉讼请求。
宣判后,黄不服并于2002年上诉至西安市中院。此间,黄新爱于2002年10月1日病故,其法定继承人上诉。
今年9月11日,中院以“当事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和“区、市、省三级医院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均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为据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宋宗合 邓西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