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安康江北兴科小区住户反映
如此征收契税不合理
编辑同志:
我们是安康市江北兴科小区的住户。1999年4月份与安康市兴科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如今入住已有4年之久。2003年9月23日,安康市农业税征收管理局直属分局给我们小区每个住户送来了一份“安康市契税纳税通知书”,要求我们补缴购买商品房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征收条例细则》、《陕西省契税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契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另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规定:因征收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征收机关可在三年内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也就是说,超过三年时间后,纳税人没有了“契税”缴纳义务,征收部门也失去了补征权利。在2003年9月23日我们收到“纳税通知书”之前,没有任何部门用任何方式通知我们缴纳“契税”,同时从1999年4月至今,时间也远远超过了3年期限,因此我们已没有了补缴契税的义务。对此,我们小区业主委员会多次向前来征收契税的工作人员进行反映,然而他们不但不听(也不给我们一个具有法律或政策依据的解释),反而要求我们缴纳滞纳金。作为一个公民,我们深知,依法纳税是我们应尽的义务和职责。但不知这里的税务部门依据什么规定要收取费用并要求我们缴纳滞纳金。
安康市江北兴科小区全体住户
编辑附言:事情是否属实,请安康市农业税征管局调查具体情况并将结果回复本报。 值班编辑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