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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12月04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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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定补偿是应该的

刘葆林

发展离不开改革,而改革意味着社会利益结构的调整,中国改革更是意味着大范围的社会利益结构的调整,就改革的具体过程而言,在某个特殊的时段,往往会使某些群体“受益”,同时又会使某些群体“受损”。这种“受损”,便是社会改革所付出的代价。从一定意义上讲,任何社会的改革都必然付出一定的代价。

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改革和发展是造福于整个民族的事情,无论是改革过程中受益的或受损的社会群体,都是在为改革和发展大业做贡献,因此改革的代价和成本应该由各个社会群体来共同承担。但由于利益分配格局一经形成就自然地产生某种内在稳定性,任何从现有分配格局中获得较大利益的群众,阶层及个体都不能轻易放弃既得利益和比较优势。因而在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后的今天,国家的经济实力有了巨大增长,综合国力有了极大提高,社会理应而且可以对忍受改革阵痛,承担改革成本,付出沉重代价的困难职工群众作出补偿,这种补偿不仅要体现在经济的帮助上,而且也要体现在劳动就业的倾斜上,使相对受损的社会群体保持一种生活的希望和发展的前景,使其生存和发展的能力不至于严重退化。为此,应当将充分就业当作发展的优先目标,当作补偿的最好方式;应当特别注重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应当将劳动力流动市场建设好;应当尽快建立健全好系统的社会保障体系,以体现改革成果的全民共享和社会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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