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2003年12月09日
维权之页
03

医疗期满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须付“双补”

陆某于1983年到某市阳明机械厂工作,迄今已有20年。2000年陆某患骨髓炎,经治疗两年仍未彻底好转。2002年11月医疗期满后,陆某已无法从事原工作,阳明机械厂给其调换两次工作岗位,陆某仍不能胜任。厂方遂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陆无异议,要求厂方发给经济补偿金,厂方置之不理。

劳动仲裁受了陆某的申诉,审理认为《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不低于100%。另外,《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据此,仲裁委裁决:机械厂向陆某支付相当于其20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10个月工资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支付相当于其10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焦晓宁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