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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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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编者按

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从2004年1月1日起就要正式实施了。这标志着我国劳动法规建设又迈上一个新的台阶,是广大职工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为了宣传贯彻好这一条例,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报从今日起,将分三期连续刊发记者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共同采写的工伤保险条例解读,望引起广大读者的关注。

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就广大职工群众关心的话题,本报记者采访了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陈国强处长。

记者:什么是工伤?

处长:《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患职业病以及因这种情况造成的死亡。

记者:什么是工伤保险?

处长:工伤保险就是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并为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供养亲属提供基本生活费用。

记者:《工伤保险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

处长:《条例》的发布和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保障法制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记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处长:(1)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2)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和避免职业病的危害。(3)发生工伤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4)为工伤职工履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义务。(5)为工伤职工按规定支付应由单位支付的费用。

记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处长:(1)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权利。(3)举报监督的权利。(4)对工伤认定受理或者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有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记者:《条例》规定职工承担哪些相应义务?

处长:(1)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2)发生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积极配合治疗和康复。(3)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记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哪些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处长:(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另行制订。此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服务的办法另行制订。

记者:工伤保险费由谁缴纳?如何缴纳?

处长: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不同的行业,工伤风险有很大差别,工伤保险费率在实现社会共济的同时,与用人单位所属行业挂钩,形成行业差别费率,使工伤保险缴费更为公平。在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建立单位缴费浮动机制。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发生情况和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一)

■陈晓东 杨川 本报记者 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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