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合同到期离职单位不能刁难
张某系职业高中毕业生,2001年10月应聘到西安某合资公司,并与公司正式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9月,张某就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公司续订一事向公司提出了请求,公司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一个月后来公司办理手续。
一个月以后,张某到公司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要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三年的培养费1200元,然后才给办理有关手续。”张某认为,与公司签订的是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既没有经过公司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公司收取什么培训费?
公司根据其制定的《公司员工须知》第18条“凡到公司工作的人员至少应服务五年……”的规定则认为:张某与公司签订的二年劳动合同虽然已经到期,但至少还应与公司续签三年的劳动合同,如果张某不再为公司服务,则应赔偿公司培训费1200元。在此之后,张某又多次与公司交涉无果。张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职工不愿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是职工的权利,公司不能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对方,更不能采取强收培训费的办法迫使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不仅违背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仲裁委员会着重做了公司方面的工作,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该公司给张某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不再收取所谓1200元培训费。
■邰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