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九类问题可向劳动监察举报
为了方便劳动者的投诉和举报,《条例》第23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和劳动监察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实行案件专查,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置举报箱,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接待室,指定专人受理投诉举报。”
劳动监察虽然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范围很大。但也有一些问题不属于劳动监察的范畴,劳动者要依法维权,就不得不考虑这些问题。
《条例》明确了劳动监察的内容。根据第19条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1、招收、聘用劳动者情况;2、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情况;3、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4、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5、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6、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7、遵守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规定情况;8、承办对外劳务合作、境外承包工程和组织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情况;9、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监察的其他事项。
《条例》第28条则明确规定了不属于劳动监察部门立案查处的范畴:“下列情况不予立案:(一)依法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二)已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裁决或者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的案件;(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这就明确规定了举报、投诉的范围。并且规定了一个“时效”问题,那就是劳动者应该在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两年之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否则将过了“时效”。
用人单位违法最高罚2万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监察的对象,《条例》也规定了它的义务,在检查时应积极配合做好监察工作。如第30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监察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协助,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伪证,不得谎报、隐瞒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
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理阻挠劳动监察员依法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材料的;(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询问通知书或者限期改正指令书的;(五)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本报记者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