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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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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有工资能否再领退休金

返聘起争议

退休职工被原单位返聘,领取了返聘工资,还能否领取养老金?对此,有的用人单位认为返聘人员只能领取其中的一份,不能双得,而职工认为都应领取,双方各执一词,争议纷纷。蓝田县法院受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就是其中的典型一例。周淑维系蓝田县史家寨供销社工人,自1972年起一直在该单位工作。1998年10月达到退休年龄,单位向县人事劳动部门申报审批周淑维退休有关手续,但迟迟没有批复。周淑维被单位返聘,每月领取246元工资。直到2000年9月4日,蓝田县人事劳动局才批准周淑维退休,核定其基本养老金为270.10元,从1998年11月起执行。返聘期间,史家寨供销社于1999年11月9日,按照有关文件为周淑维填报审批正常升工资一级,2001年5月,周淑维从史家寨供销社领取补发养老金4340.60元及安家费600元。5月,周淑维得知从1998年11月至2000年12月应发养老金及取暖、安家费应为8462.60元,前去索要。史家寨供销社认为,返聘期间垫发的工资5543.70元应予扣除,但考虑到周淑维的实际困难给其补助2021.70元,仅扣3522元的工资。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诉讼上公堂

周向蓝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周淑维起诉到蓝田县法院,请求被告支付侵占的养老金3522元及返聘工资524元。

被告史家寨供销社辩称,在周退休审批期间,他们考虑到周的实际情况,又经周再三请求,同意周留社等待退休,并从有限经费中支一部分给周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周领取社保退休费后,理应将社里垫支部分交回,至于原告诉称拖欠工资一事,根本不存在。

庭审中,双方对扣款数额及事实无异议,原告对请求支付返聘期间部分工资的请求表示放弃。

法断是非

蓝田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社保中心给周淑维所发的养老保险金,是社会为了保证退休职工老有所养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其具体数额及执行时间,经人事劳动部门审批,且已发放给被告单位,被告单位无权扣留和侵占,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社保中心让被告单位代发的养老金之请求,应予支持。至于被告所提及多给原告所发工资,不能双得之说,被告亦应以工资法律关系通过有关仲裁部门仲裁前置解决,本案不能合并审理,被告以此为抗辩理由不支付原告养老金不能成立,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由被告史家寨供销社支付给周淑维养老金3522元。案件受理费110元,其它诉讼费310元,共计420元,由史家寨供销社负担。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职工退休后被单位返聘是目前较为普遍的一个现象,但一些返聘退休职工的单位却以不能给双份工资为由,要么不想发给退休工资,要么不想发给返聘工资。其实,这是一种严重侵犯退休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职工退休后放弃休息又从事工作劳动,以按劳分配的原则,就必须发给返聘工资。退休金则是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依法应享有的养老待遇,二者不可互相顶替。退休职工如遇到此类侵权行为,应像周淑维同志那样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

■焦晓宁 王育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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