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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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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重要措施

国有产权严禁自卖自买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改制全过程进行了规范,对改制涉及的主要环节和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政策要求。

国家出台了国企改制方案必须提交职工大会审议,改制方案必须按严格程序审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等改制行为。

国企改制方案必须提交职工大会审议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刚刚出台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十分重视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利益。根据这一意见,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另外,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国企改制方案必须按严格程序审批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按国家规定严格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根据意见,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

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 对管理层收购(MBO)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严禁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自卖自买国有产权。根据这一意见,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

(据《青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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