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处理职工不可两次切割
2001年7月,孙某与一制药厂签订劳动合同,有效期为两年。合同约定,孙某聘用期间应向单位缴纳保证金1000元。2002年11月,孙某向单位书面申请辞职,单位负责人不同意,但答应其可以休病假。
在修病假其间,单位派人去孙某家中探望其病情,可发现孙某不在家,向旁边的邻居一打听,原来孙某在另外一家制药厂上班。等孙某回来后,承认其在外打工,并未得病。2003年4,单位作出“关于孙某违纪情况处理的决定”,解除了与孙某的劳动合同,并同意其本人的辞职申请,限其5月底前办好辞职手续,逾期不办理将根据违纪情况给予违纪处理,予以辞退。此后孙某并未来厂办理辞职手续。
同年7月,单位又以孙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秩序,经教育仍然无效予以辞退,辞退即日生效。孙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赔偿保证金1000元;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和辞退的决定;恢复申诉人工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维持制药厂对孙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决定,但撤销单位对孙某的辞退处理决定;制药厂退还申诉人保证金1000元。
点评:这一案例说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同一违纪违法违约行为,用人单位只能进行一次性处理,不得重复处理。本案中孙某与制药厂订立的劳动合同除保证金条款外,其余部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同时,孙某有义务遵守制药厂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根据制药厂《员工手册》的规定,孙某以休病假为由,在另外一同类企业打工,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前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但单位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之后没有必要再对孙某进行辞退处理。■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