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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2月10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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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再有理押金也当退

2003年1月,胡某与某酒店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并按酒店的规定交了风险抵押金1000元。

试用期满后,胡某便开始不遵守酒店制定的各项规定制度,多次教育后仍无悔改。4月,胡某与一客人发生了摩擦,经理让其给顾客道歉,胡某不但不道歉,反而连经理也一起打骂。事后酒店经开会研究决定开除胡某,并扣抵押金1000元和当月薪金750元。对此决定胡某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决,维持酒店开除决定,但必须退还抵押金和当月工资。

点评:此案中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要求劳动者交纳风险金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1994年《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和收取抵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工资也是一个人的劳动所得,劳动者劳动了用人单位就必须给付工资。该酒店根据劳动法之相关规定,对胡某作出开除决定是对的,但是,必须依法退还收取胡某的抵押金和胡某当月的工资。 ■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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