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预付款可以要回吗?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热带鱼爱好者。日前,我去赵某家买鱼。我把选定的4尾热带鱼单独放在一缸中,调好水温,准备第二天一早连缸带走,以防鱼适应不了水温、水质的突然变化,并交付了400元预付款。当天夜间,赵某住宅附近的供电线路发生故障,高压电流使鱼缸中的加温设备烧坏,4条鱼无一存活。我要求赵某归还自己前一天所支付的400元鱼款,考虑到鱼死亡的特殊性,少一些也行。赵某则坚持要我交清剩余款项。请问我的预付款可以要回吗? 读者:王某
王某同志:
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动产买卖过程中,货物已经部分交付,但标的物在交付之前意外灭失,风险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如果风险责任由赵某承担,王某则可要回预付款,如果风险责任由王某承担,则其预付款不但无法收回,而且要支付其他剩余价款。《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热带鱼的买卖达成了协议。这种合同的产生,并不意味着合同的实际履行。王某把热带鱼分缸饲养的行为只能认为是一种交付前的准备行为,也就是说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并未交付,也未出现法律的特殊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因此可以适用第142条之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王某的预付款可以要回。 (李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