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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3月22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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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试用期内能否享受医疗待遇

百事通先生:

我被一企业录用,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未满生病住院,花费800多元。出院后我要求企业报销医疗费,但企业却以我在试用期内生病为由,不予报销。请问企业的做法对吗?

宝鸡 王林

王林同志:

《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可见,《劳动法》并没有对正式职工和试用期职工作出不同的规定,只要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就应享受医疗待遇。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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