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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4月01日
维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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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用人单位以劳务合同为劳动者“挖坑”

明明应签的是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却花言巧语让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以图逃避种种责任,随意侵犯职工权益。

眼下正是春季求职高峰期,民工潮一浪高过一浪,西安市的各类招聘会也是一场接一场,面临毕业的大学生赶场似的奔波于各招聘会场,以期能找到称心如意的工作。随着用工需求的升温,一些用工过程中的矛盾纠纷也日渐显现。劳动监察部门提醒广大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别掉进了用人单位设计的“劳务合同”陷阱,否则你的合法权利将得不到《劳动法》的有效维护。

劳务关系”成了坑害劳动者的避风港

张良一直在西安市电子城一家医药公司做销售员。前几年,他要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说,由于他的户口不在西安,所以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张良对此不懂,于是稀里糊涂签订了劳务合同。不料,去年底他突然患病住院,医药费用花了3万多元。这时他才想到自己还没有办理医疗保险。他找公司论理,要求按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报销医药费,公司却回答说,你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公司不承担医药费。

据西安市雁塔区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介绍,这种明明是劳动关系却受用人单位欺骗签订劳务合同的现象,如今越来越多了。一些企业将劳动关系混充为劳务关系的屡见不鲜,劳务关系正成为一些企业非法用工、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避风港。

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某餐饮企业对外招聘服务员,一律只支付每月400元工资。事后,这些服务员在了解了劳动部门的相关政策后,向单位提出支付社会保险金的要求时,单位却用“你们是劳务工”来搪塞,不予支付。

不付加班费。西安市一居民小区的一位姓姜的电梯工经常要加班,当他提出发放加班工资的要求时,物业公司以“你是与我们只有劳务关系的劳务工,以完成任务为主,不计加班加点时间,每月支付的工资已包含了所有费用”为由,拒绝支付。

报酬低于最低工资。去年11月,高中毕业不久的万小姐进西安市某美容院工作,老板仅支付给她每月250元工钱。事后,万小姐发觉自己领取的薪水低于西安市规定的320元最低工资标准,向老板提出加薪要求时,老板却说:“你是劳务关系,不存在最低工资问题。”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之区别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在特定或者不定期限之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民事关系。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主体区别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用人一方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用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体工商户;劳务合同的用人主体则更广泛,除了上述单位外,还可以是自然人或家庭。二是被雇用者的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被雇用主体一方必须是年满16周岁(特殊行业要经过审批),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女工人不满50周岁)的,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劳务合同的被雇用主体一方则只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就行。

劳动合同在内容约定上要符合《劳动法》规定,必须具备《劳动法》第19条规定的七项条款;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务合同关系的区别还表现在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有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支付的限制。因为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所以签订劳务合同不受《劳动法》的限制,比如社会保险费可以不缴等等。

劳动合同关系受《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调整,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先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务合同关系受《民法》的调整,发生劳务争议可以直接诉诸法院。

一些用人单位正是利用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在法律上的差别,明明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却要签订劳务合同欺骗劳动者,以此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而发生劳务合同纠纷,劳动监察部门很难介入,劳动者要到法院诉讼,无形中加大了维权成本。因此,劳动者在求职时切不可掉进这种“陷阱”。

■本报记者 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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