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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4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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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新闻
03

为伊消得人憔悴

——全国首例依据宪法讨要公民检举权者的艰辛历程

■本报记者 郝振宇

阅读了大量法律书籍的王金柱,谈起检举权时俨然如一个法律专家。

郭玉军 邰荣军 摄

阳春三月,百花竞放。一个象铁塔般壮实的汉子又一次迈进了省、市法院的门槛。

已记不起这是多少次了。自从五年前在反复举报腐败问题无果的情况下,他将监察部门告上法庭,成为国内以宪法的名义讨要公民检举权的第一人。这场官司迄今虽然还没有“终局”,但该案反映出的问题却引起法学界人士和社会的普遍关注,西北政法学院法律诊所在宪法学教授的指导下对此案进行了探讨……

然而时至今日五年时间过去了,他依然艰难地行走在维权道路上。

事件回放:为反腐无奈走上上访路

他叫王金柱今年48岁,1996年因工作需要被上级由西安市某食品厂副厂长职务调到一所公办技工学校担任副校长。据他反映,该校在1994年以18.62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某民营房地产开发商签约搞起了联建。在联建过程中于1998年5月该开发商强占了学校的一座价值在700—800万元的酒楼。而联建合同书中明确规定酒楼土地不属于双方联建范围,为此该校将当事人告上了法庭。然而在法院尚未裁决的情况下,该校主管上级的一把手直接插手伙同该校法人代表竟然将酒楼由开发商拆除,土地白白让开发商占去,也没有任何经济合同。对此,分管基建并且代表学校请律师打官司的这位王副校长在一次会上谈了联建中的问题并表示了自己的反对意见,随后便发生了一系列蹊跷的事情:先是其副校长职务在没有任何组织手续的情况下被剥夺,随之工作被停止,工资被停发。

此后,王金柱将联建中的问题和他的遭遇向市纪检监察部门不断举报反映,包括法人代表将联建应分给学校均价为每平方米2760元的商住楼中的200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1200元贱卖给开发商,仅此一项出卖国家利益就达300万元之巨;将早在1995年开发商就应该付给该校的150万元动迁补偿费编造谎言又出卖给开发商;该校在联建的商住楼中应分得面积为4800平方米,但包括被贱卖给开发商的2000平方米仅分得约4000平方米,尚差的约800多平方米价值达200万元被出卖掉;校法人代表拿开发商的钱替人家向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行贿企图造成班子集体腐败受制于人等。王金柱讲他是署名举报的这些出卖国家利益的腐败行为并且附有事实证据材料,但是得不到查处,他本人也得不到答复。

为要“检举权”:走上法庭讨说法

为了使腐败分子得到惩处,他给所能想到过的主管部门都写过信,也找过所能找到的“衙门”。对于王金柱的举报,2000年6月中共西安市纪委曾经做过初步的调查取证,证明王金柱反映的问题是有根据的。但进一步的查处却不能进行。王金柱也自然得不到结果。

2001年4月18日,在西安市监察局维护廉政举报中心的领导接待日,他再一次向市监察局的负责人当面递交了书面举报材料并作了口头反映。但此后问题还是原封不动,这位负责接待的领导不谈任何处理意见。王金柱有点生气,他讲我以公民的身份对所作的举报依法承担责任,所举报的问题属实、失实还是诬告总得有个结果,这点要求不过分吧?

在数百次举报久久得不到结果的情况下,王金柱决心走上法制轨道主张自己的权利。他认为市监察局对于举报人的检举,理应按照法定程序负责处理,包括受理办理和告知举报人结果,而市监察局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处理举报人的检举,使得举报人对于腐败行为的检举无论提供如何具体翔实的线索、证据,腐败行为都得不到查处,致使其检举权受到侵害。于是王金柱于2002年4月8日依据宪法、行政监察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条款,将西安市监察局告上莲湖区人民法院,案由为市监察局对他的检举未作处理,侵犯了他的检举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处理他的检举。然而莲湖区法院裁定:对于王金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对于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王金柱有自己看法。他认为,一审裁定书中写道“西安市监察局已经受理了原告的检举,原告已完全行使了其检举权”,这显然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现象有异曲同工之处。例如有些受理机关虽然受理了举报人的检举,却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使被举报人能够从容掩盖违法犯罪事实并使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此类事情时常见诸报端,这明显是侵权行为,怎么能说受理了就等于举报人就完全行使了检举权呢?有多位法学专家认为,检举权的行使应该以有关机关做出处理以及告知检举人处理结果为标准,而不是只要检举了,检举人行使权利的目的就实现了。王金柱不服该裁定,随后他于2002年5月16日上诉到西安市中级法院。

然而两个月的审理期限过去后,王金柱没有见到法院的审理结果,此后他差不多每隔一两天都要到法院门口的公告栏前看一看有没有给自己的送达公告。半年之后的一天,经过严格的登记和安全检查他来到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楼上楼下一番寻找这才到了立案庭,出示了身份证后取回了这份迟来的二审行政裁定书,他在送达登记单上签上了自己的姓名和日期,这一天是2002年11月26日,距他上诉到中级法院已经6个月零10天。该案的书记员讲,此案卷已经归入当年的档案,如果不是他主动找上门要,还不知道什么候才能送达。

西安市中级法院的终审裁定书同样驳回了王金柱的诉讼请求,其中有这样一段说法:“王金柱并非西安市监察局履行职责所指向的对象,且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王金柱的看法是,行政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所履行的5条职责,其中就有受理公民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我是中国公民当然有权向监察机关举报,我依法举报监察机关依法受理,毫无疑问是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所指向的对象,并且必然构成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必然存在侵权的可能,司法机关应该立案受理我的起诉。

王金柱的起诉虽然没有被法院受理,但是他以宪法的名义为自己的政治权利而打行政官司却引起了法学界人士的普遍关注。西北政法学院的一位宪法学教授认为:强调公民的宪法权利的司法保护,在现阶段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得不到保护,权利也就形同虚设,既与国家性质矛盾,又与我国反腐倡廉、建立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不协调,也与人民群众要求惩治腐败的愿望相悖。在只有宪法规定,而无其它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直接适用宪法规定做出判决,坚决维护公民的宪法权利。

艰难的申诉

2003年春节过后的一天,王金柱再次来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上了行政申诉书。他在申诉书中列举了2002年9月6日《法制日报》报道的《举报违法线索未获答复举报人状告天津工商局》的一起类似的案例。这个发生在天津市的案例已经被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随后法院通知王金柱参加听证会,听证会是在一间办公室举行,实际上也只有他和法官两个人参加,另有一个书记员。在听证会上他反复陈述了自己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宪法第4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条“各级行政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无疑西安市监察局对王金柱的检举负有处理责任和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的责任,那么王金柱得到的处理结果又在哪里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也有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条司法解释又该如何理解执行呢?他在申诉书中写到“检举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举报,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检举属实维护了国家利益打击了腐败犯罪行为,国家对公民有鼓励奖励政策,对国家干部也有考核规定,如果属于诬陷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申诉人所检举的问题是发生在申诉人工作单位,属于申诉人作为副校长分管工作范围以内的,是附证据署名检举的,也是申诉人行使检举权履行自己的职责,并非‘管闲事’。申诉人举报出卖价值上千万元国家利益的腐败行为,西安市监察局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予以处理,否则必然对申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他希望通过申诉能使法院立案受理。

然而满怀希望的他再次接到的还是一纸《驳回申诉通知书》。理由是“1、你向西安市监察局检举了某些行政人员的腐败行为,你已完全行使了检举权。该局对你的检举已经受理,其既未限制,也未侵犯你的检举权。二、西安市监察局履行职责所指的对象并非是你;其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你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你的请求是不可诉的。”面对着这份法律文书中存在的序号“1”、“二”的错误用法,一贯讲究文字的他直摇头,他表示将通过努力在法制的轨道上往前再走一步。他认为公民个人和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应该涵盖在法律之下,他相信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这一类案件应该会被司法机关立案受理的。

希望还在 痴心不渝

王金柱在自己五年的举报上访实践中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宪法学》、《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常用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书籍陆续上了他的书架,电视节目中的法制栏目也成了他学习法律的重要途径,在陕西省图书馆几乎天天可以见到他的身影,《中国纪检监察报》和《法制日报》成了他每日必读的报纸。发表在《中国纪检监察报》上的中央纪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的一组理论学习文章他都篇篇精读,在他的借书证上借阅最多的是政治学习书籍和法律书籍。

对于法学专家所谈到的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检举权的保护存在缺陷问题,王金柱讲他也发觉并思索过这个问题,这非但丝毫没有影响到他的信心,反而增加了他作为一个公民的责任感。他认为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品行高尚的人会自觉地运用道德来弥补法律的缺陷,存心不善者会想方设法去钻法律的空子干损人利己的事情给自己捞利益。对于腐败行为他的看法是,谁碰上了谁就有责任站出来举报不要指望别人,就好比人人都应该遵守公德将垃圾放入垃圾箱一样。

五年来王金柱已经寄出反映信500多封仅此一项花费就达2000多元,跑纪检监察机关300多次,欠外债已达数万元,他的举报成本不可谓不高。问及什么力量促使他有如此大的决心,始终平静谦和的王金柱淡淡地回答:理想信念和所受教育使然,责任和诚信使然。他说,我是受命于国家和人民干工作,当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失时我无法逃避自己的职责,我领的是国家和人民发给我的薪水,从起码的良心和诚信讲也应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决不能眼看着盗贼偷窃了主人的财产自己却视而不见,这方面想要说的话的确很多,眼下要做的事仍然是一如既往地坚决地告下去,无论多么艰难无论多大的困难也决不能有丝毫的气馁。对于今后还要是得不到结果该做如何考虑?王金柱说,正因为没有结果我才要继续告下去,否则腐败分子反而会讲“告了那么多次没有人查,说明没有问题,要是有问题纪检监察部门会不查吗?”这个话在逻辑上是找不出毛病的,所以必须要讨个说法。

现在王金柱告状已经并不仅仅是为了他们学校那么一点事,他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使制度中存在的漏洞暴露出来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为制度的不断完善贡献自己微不足道的力量,也算是尽到公民应尽的一点责任。

王金柱的这一番所想所言显示出他是一个执著的人,也是一个很具理性的人。但是他的现实处境不由得使人心情沉重起来,仅仅为讨个说法他就已经付出了常人难以想象的代价,常年的奔波劳累,沉重的生活负担和精神压力使他倍受摧残。不时发作的痔疮使他疼痛难忍,面对医生开出的不足百元的处方他还是离开了医院去了药品超市买回了只有几元钱一盒的药膏。去年夏季以来他的左腿膝关节出现了无名疼痛,他不愿意让熟悉他的人看到他步履蹒跚的样子,每次出门都要用药水反复揉搓止痛,然而这一切丝毫都没有动摇他的信心。他是恢复高考制度后第一批被录取的本科大学生,按他的说法自己是吃人民助学金读的大学,无论走到哪里这个本都不能忘,属于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自己决不懈怠。“我何尝不知道抵制腐败行为将会给自己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呢?‘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利害避趋之。’先贤能够做到的我也应该努力去做。”

法学界人士普遍认为王金柱检举权案是一起公益诉讼。西北政法学院的一位教授这样评价:这个公益诉讼案具有很强的形式意义,在“人情社会”的中国,检举者需要很大的勇气,而且国人的权利意识一直并不强,权力保障制度也不完善,对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保护也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有助于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更好地依法行政。无论检举权一案的结果如何,他所带来的思考和影响都是深远的,必将有更多的人根据宪法的规定,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编后:就在记者此篇报道历经艰辛将要刊出时传来喜讯,在西安市纪委领导和西安市商贸委现任领导直接关注下,王金柱刚刚获得一个临时工作,他的生活困境也将有所改善。让我们为他庆幸和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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