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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4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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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新闻
03

如何追究破产企业“富方丈”责任?

百事通先生:

我所在的厂子被原任领导搞垮了,企业破产拍卖,职工生计维艰。大伙在一起谈起原领导胡作非为义愤难平,我们欲向有关部门举报其问题,但不知国家对破产企业的“富方丈”的处理上有何规定,请予回复为盼。

辛苦读者:

你来信收到,对职工的处境我们深表同情。关于所提问题,国发(1997)10号文件第一条早有明文规定:企业宣布破产后,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破产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和审计,依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企业破产负有重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再担任其他企业的负责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企业破产负有重要责任,情节严重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也要追究责任。对利用企业破产逃废债务的,一经查实,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望你们依此向相关部门反映,使坑害国家和职工的坏“方丈”得到法律严惩。

■百事通

西安读者 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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