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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4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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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规定》5月1日施行

对女职工特殊保护

据新华社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将于5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同时废止。新规定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奖惩、裁员”首次写进集体合同中。

新规定对集体协商的内容、程序以及协商代表的产生、职责和权利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在集体协商内容中明确提出了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内容包括: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等。此外规定了单位裁员的方案、程序、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等内容。

据了解,原《集体合同规定》是劳动部的规范性文件,而新《集体合同规定》则上升为部颁规章,立法层次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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