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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6月23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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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原因认定更具可操作性

现试行的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很难认定和操作,为保证法律的实施,首次提请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对破产原因的认定将更加明确,更具可操作性。

现试行的企业破产法将破产原因规定为:“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司法实践表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很难认定和操作,根据这一情况,草案将“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列为破产原因。

为便于法院审查,草案规定,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和有关财务报告。同时,为解决债权人不了解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无法启动破产程序的问题,草案借鉴现试行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对于债权人的申请,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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