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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6月23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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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破产初露端倪

香港艺人钟镇涛因欠下巨债而无力还钱,最终申请个人破产。2002年10月,钟镇涛被香港法院宣告个人破产,他被限制进入高消费场所、出国等。此次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是否适用个人破产?这是社会公众十分关注的问题。

贾志杰说,起草过程中,有人建议将2300万户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消费信贷中可能出现的破产问题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不过,起草组认为,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是,国家具有比较完备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我国目前这方面制度尚不完善,将个人破产完全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时机尚不成熟。

虽然草案适用范围没有涵盖“普通自然人”,但是却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一并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这意味着“商自然人”已纳入了破产范围。在破产案件终结后,他们在被免责前,应当以其取得的全部财产,对破产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继续承担清偿义务。

在法律上,“商自然人”又称商个人、个体商人,是指独立从事商业行为的个体商主体。“商自然人”固然表现为一个投资主体投资而设立的独资企业,也可以表现为一个真实的自然人。

针对“商自然人”这种特性,草案规定,这两种宣告破产的“商自然人”在被免责前,不得有任何高消费或者投资行为。根据规定,他们可以有权保留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必要的生活费用。

相关法律专家指出,将“商自然人”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其突破意义重大,这不仅有利于公平清偿债务,维护我国企业立法和企业破产法的统一协调,也能为今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积累有益的经验。 (本组稿件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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