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规定
六类商品禁止交易
本报讯 省人大常委会刚刚修改过的《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六类物品或者商品禁止在市场上交易,《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禁止在市场上交易的物品或者商品包括:(一)走私物品;(二)含有反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内容的出版物及其他非法出版物;(三)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污秽不洁食品,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品及其制品;(四)假商品、冒牌商品、劣质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及过期失效的商品;(五)现行司法、军、警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专用服装、标志;(六)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上市交易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物品、商品。
该条例还规定,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指定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场经营下列物品或商品:(一)狩猎、体育运动专用枪支;(二)爆破器材、管制刀具和警用器械;(三)易燃、易爆、剧毒及其他化学危险品;(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五)文物、有价证券;(六)其他专营、专卖商品。 (罗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