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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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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通知——

国企办学教师待遇等同地方

本报讯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通知明确规定,国企办中小学教师待遇,按企业所在县、区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指出,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按企业所在县、区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由企业按其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审核后,向同级财政提出申请给予适当补助。

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其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按原企业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解决,或在破产费用中统筹解决。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的中小学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的,原企业所在地政府应尽快落实交接工作,省国资委和各市经贸委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今后在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时,企业退休教师一并移交。

通知指出,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精神,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

据介绍,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由于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及退休待遇执行的政策与地方办中小学不尽相同,造成大部分国有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 (有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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