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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8月25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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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企业职工权益屡遭侵犯

本报讯 改制是把双刃剑,我们在看到改革带来的种种好处时,不难发现,职工的利益、职工对企业经营的知情权等不时被侵犯。

陕南的一家钢铁厂和一家民营企业合作,钢材的销售价格和销售去向职工并不知晓。还有的企业改制后,新三会健全,而老三会的作用基本丧失,有的甚至将老三会抛在老公司。据省总工会的调查和部分企业代表反映,目前比较突出的有七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严重拖欠职工社保统筹费,造成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空虚”和社保关系“断档”(退休时不能进入养老保险,失业时不能进入失业保险)。二是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特别是职工身份转变时,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三是企业落实职代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到位,借改制之机随意大规模裁员。四是下岗职工的一部分“4050”人员被迫出“中心”后生活无着落。五是企业严重拖欠职工债务,但职工的第一债权人的资格未有着落,无法获得清欠。六是企业强制要求职工入股。七是劳司集体职工一部分安置困难和生活困难。

省委常委、省总工会主席郭永平在“国有企业改革与职工权益保障座谈会”上指出,要坚定不移地支持改革,依靠广大职工推进改革,在改革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针对改革改制中出现的忽视甚至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将由国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和工会联合出台一个具体规定,作为贯穿省委16号文件的配套文件。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邱世杰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改革要一厂一策,只要企业存在,就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他透露说,省国资委将筹集5—10亿元资金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生活问题。省总工会副主席李怡霞透露,有关集体劳动合同问题,省总工会将会考虑借鉴辽宁鞍山的经验,在企业破产时,通过集体合同仲裁,落实职工为第一债权人。

本报记者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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