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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9月22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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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为卫生行政许可设时限

本报讯 我省日前规定,从9月起,我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凡百姓提出的卫生许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20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对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卫生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审查后,认为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需要对申请许可事项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并书面告知检验、检测所需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根据检验、检测结果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卫生行政机关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件。

本报记者 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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