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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12月01日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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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民工陕西打工被砸瘫法援中心帮其讨回赔偿金

2002年4月11日,对于来到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地上打工不到四天的四川省西充县金山乡鼓楼沟村的村民张家雄来说,是一个不幸的日子。张家雄正在用推车运灰时被高空升降机上掉下来的料车砸成重伤,当即血流遍地,不省人事,被120急救车送往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进行抢救,后经鉴定为截瘫,双下肢肌力为0级,属二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张家雄家属多次通过不同渠道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张提出劳动仲裁后,经过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仲裁委裁决:航宇公司支付张家雄住院期间的护理费523.50元,工伤津贴4188元;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517元;按月发给张家雄抚恤金445元,护理费349元,每月合计794元。张家雄认为结果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他仍然无钱治疗。2003年1月6日在未央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张家雄向未央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后期治疗费10万元、误工费1万元、护理费83760元、交通费1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52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4260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被告航宇公司承认原告为该公司临时打工者,在工作中受伤情况属实,称其已付给原告治疗费98675.46元,后又交付给原告人6550元现金,目前原告已经痊愈,不应再住院治疗,故其同意未央区劳动仲裁委的裁决书,不同意原告所增加请求数额。经法院审理查明,认为被告航宇公司因未对建筑施工现场加强安全管理,忽视安全防护措施,致原告在正常施工作业中因料车从高空掉下致人身受到损害,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故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受伤后果的全部责任,并支付原告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各项费用。对张家雄的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多功能护理床均已达成调解,依法应予准许。原告在住院期垫付医药费558.32元,购物款530元,属必须所支、应予认定由被告支付。对交通费一节,原告垫付一千多元,现仅要求支付1000元属其自愿,依法采纳。但对原告要求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应按相关规定合理计算。原告请求医药费、护理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法应予支持。因原告家居四川西充,瘫痪后由妻子一人护理,每月给付原告多有不便。故被告应从原告个人实际情况考虑,应当对原告的抚恤金、护理费一次性结算。但对原告要求增加护理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一节,与法相悖,不予支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判决陕西航宇公司给付张家雄医药费99233.78元。误工费6805.50元,住院护理费5340元,伙食补助费6582元,交通费1000元、购物款530元,多功能护理床2150元,合计121641.28元扣除已付的105225.46元外,再付给张家雄16415.82元。在裁决生效七日内给付张家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517元,给付伤残抚恤金及今后护理费190560元。索赔共计218492.82元。

宣判后航宇公司不服,诉致西安市中院要求撤销这一判决,变更一次性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方式。经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航宇公司的请求与客观事实不符,缺乏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不能成立,故依法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近日张家雄终于拿到了自己的赔偿金,他带着对法律援助中心的感激之情踏上了回家的火车。

■本报记者 毛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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