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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12月01日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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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伤残自愿提出离职企业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百事通先生:

你好!我原是企业一名职工,在工作中受伤,鉴定为工伤十级,短休三个月后又从事原工作,于2001年自愿申请办理自谋职业,当时单位没有给我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谋职业时单位一次性给付离职补偿金。自谋职业一年后,又状诉单位,要求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离职补助金。请问我的要求合理吗?

西安 马华

马华同志:

根据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24条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至10级的职工,应按某伤残鉴定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此文件实行前因国家未作出过给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规定,故当时已进行了工伤处理的职工,不能再追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第24条中还规定,伤残程度被评为7级至10级的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由于是职工本人提出离职自谋职业的,所以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8款的精神,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所以不存在再支付“离职补助金”的问题。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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