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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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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

本报讯 笔者从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的通知,西安市对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提高。

据了解,具体调整标准为: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现月基本养老保险金在400元以下的(含400元)每人每月增加40元;月基本养老保险金在400元至500元(含500元)的人,每人每月增加35元,增加后不足440元的,补足到440元;月基本养老保险金在5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增加后不足535元的,补足到535元。1954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在执行上述规定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1954年至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在调整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2003年12月31日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的,按原开支渠道支付。此外,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金的老工人不在此次调整之列。

据悉,养老保险金调整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社会保障局组织落实,具体工作由市及区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顾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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