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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01月14日

陕西工人报北国周末-头版 导读 37年前,敢捋文革“虎须”的关中愣娃 西安中院越位“安检”百姓怨 回音壁 应提“反腐行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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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国周末-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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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音壁

陕工报:贵报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头版刊登的《省内配二厂用厂规对抗法律》的报道与实际情况有出入,回复如下:

一、省内配二厂(省机电工程学校的校办工厂)2001~2004被原省经贸委认定为停产半停产,属困难企业,符合下岗失业保障对象的职工享受国家给的2051元,并为这部分职工缴“三金”。仍有100多名职工无工作岗位,也没有205元,每月只能拿到130多元的最低生活保障费。我厂自觉履行法院的再审判决:一、给孙惠、吕勤堂恢复公职,二、给两人补发开除期间二〇〇三年五月至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八日期间的205元。孙、吕二人认为应给他们补发工资,十二月十五日单位书面请示一审法院“按规定为他们补发工资”,审判长口头复答“企业根据你们的实际情况为原告计算应补发数额,法院不能出书面东西,如果原告不同意,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孙、吕二人也请示过审判长,并未提出申请执行。如果我厂不配合法院强制执行,才能谈得上“对抗”法律。

二、孙惠“回收货款和卖出的产品在销售人员中是数一数二的报道失实。经查阅九七至二〇〇一年销售记录,货款回收率前一、二名不是孙惠。

三、秦都区检察院二〇〇三年五月十三日撤案后,于五月十九日给我厂检察建议“我院在查处你厂销售人员孙惠涉嫌贪污一案中,发现孙惠违反财务制度和你厂关于销售工作的有关规定,给国家财产造成了一定损失,建议我厂依据有关法规,可以对孙惠进行行政处分”。不构成犯罪,但并不等于违反财务制度和销售规定的客观事实不存在,至今仍有收回太原晋园工程公司李全文的货款26320元没有交回厂财务科。

四、企业既不能用行政手段收回职工手中的货款,又不能按照国务院赋予企业的权力《企业职业奖罚条例》和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处理违纪职工,我们认为于理不通。

陕西省内燃机配件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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