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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02月21日
权益·保障
03

未公示的制度能用来处理职工吗

百事通先生:

我于2002年7月毕业后到一家公司工作。2004年11月,我向公司请假4天。4天后,我到公司正常上班。但是,12月我突然接到公司一份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称我已经旷工四天,属于严重违犯公司制度,可我从来没有见过这项制度,请问:公司对我作出的处理合法吗?

渭南 同明

同明同志:

法释[2001] 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据此,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内容合法;二是制定程序合法;三是内容要向劳动者进行公示。就公示义务来看,你们公司没有依法履行,因此,公司不能依据该规章制度对您作出旷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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