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年底我省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
(上接一版)
对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满5年,难以再就业的人员,原则上不解除劳动关系,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发给基本生活费,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企业发放基本生活费有困难的,可由企业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领取2—4年的失业保险金。
不支付补偿金,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意见》指出,对“4050”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其再就业能力,并综合运用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他们实现再就业。同时,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劳动关系。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必须妥善处理好拖欠下岗职工的工资、医药费和集资款等各种债务。企业一次性偿还有困难的,可与下岗职工协商签订分期偿还协议。企业还可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处理库存产品、变卖或出租闲置资产等办法筹措资金,优先解决拖欠职工的债务问题。不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并妥善解决下岗职工债务的,原则上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也不得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原企业安排上岗的,不支付补偿金
已经纳入2004年度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岗职工,按照规定继续保障至期满为止。凡自愿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可将其剩余月份应享受的基本生活费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纳入2004年度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岗职工保障期满后,按照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手续。原企业重新安排上岗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的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符合并轨条件的企业在并轨期间进行改制时,需要政府承担安置职工费用的,可将实行并轨所需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代缴社会保险等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给企业用于安置职工。
欠缴的社保费要一次性补缴
《意见》要求,做好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要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账户,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实现再就业的,企业要及时为其办理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手续。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本报记者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