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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04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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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立法

矿山企业必须为安全预付费

据新华社电 矿山企业要为安全生产付费,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违规拒不付费者,将面临被罚款直至停产的惩罚。这是《太原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其中一条规定。经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太原市《矿山安全监管办法》5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

该办法规定,矿山企业应该按国家规定提取企业安全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同时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矿山需及时足额缴纳。

矿山企业示按规定提取、使用企业安全费用的,由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未按规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由风险抵押金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缴纳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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