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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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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

乘客伤亡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赔偿

据新华社电 中国建设部昨天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办法》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强调指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办法》要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车辆的统一调度、指挥,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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