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调离岗位就是责任追究?
·纪卓瑶·
据4月11日《人民日报》报道:日前,深圳市罗湖区纪委出台了《罗湖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考核暂行办法》,以量化的形式对全区所有正处级以上单位领导的“一把手”进行廉政考核,一旦“廉政分”不及格,“一把手”将被调离原岗位。
为官一任,贻误一方发展;失职渎职,损害了群众利益;胡作非为,滥施淫威,成为“千夫指”……调离原岗位,对过失、过错官员的这种“问责”老百姓见多了。说白了,不过是挪个地方,官照常当,毫毛也伤不着。然而,这种高抬贵手的“问责”如今竟成为罗湖区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一项制度,就不能不让人深感到惊愕。
德、能、勤、绩,是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德是最重要的内容。廉,属于德的范畴,又是老百姓最为关心的问题,单位出了不廉的事,“廉政分”不及格,“一把手”难辞其咎,自不必说。更为严重的是哪些不廉的事很可能就与“一把手”有瓜葛,说不定“一把手”本人就是既得利益者,有意拿聪明装糊涂;或者是在打“丢卒保车”算盘,找了个“替身”谢罪。调离原岗位,既算不上行政处分,也算不上党内处分,算什么追究责任?另外,公务员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可以予以辞退。对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官员有什么值得讲情面?如此,不仅起不到教育、爱护干部的作用,还可能落个用调离岗位遮掩老百姓耳目的嫌疑。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大事,是党的执政能力的体现,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保证,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