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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06月29日
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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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职工办医保北京一单位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判决一不给职工上保险的商贸公司除了报销医药费外,还承担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李楠于2003年3月到被告某商贸公司工作,2004年6月,李楠因病住院治疗。李楠出院后,找单位报销药费时,才得知单位一直未按国家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遂将单位告上法庭。

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员工住院花费的医疗费不能通过医疗保险的途径得到补偿时,单位除应比照国有企业职工报销医疗费用比例为原告报销药费外,还应支付原告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判决商贸公司给付李楠医疗费及医疗赔偿金共计9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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