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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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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禁止任何人干扰舆论监督

本报综合消息 浙江省委日前下发的《浙江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首次对新闻媒体如何对党政机关开展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活动,以及其中的权利和义务均作出了细致的规定;明确禁止各单位部门以任何形式干扰舆论监督工作。

《办法》明确规定了舆论监督的五大重点内容:违法违规行为;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党纪政纪执行情况;侵害群众合法权益行为;社会丑恶现象、不道德行为和不良风气。

《办法》规定,舆论监督所涉及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消息、隐瞒事实或故意拖延推诿,拒绝接受舆论监督;以行贿、说情等手段对舆论监督进行干预;对新闻采编人员实施扣压证件和采访设备、限制人身自由、威胁人身安全等行为;否则,根据情节轻重将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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