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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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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捉鼠难道还须鼠点头

南京市委宣传部近日下发《新闻单位舆论监督稿件审核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对没有请被舆论监督方阅看的稿件,值班主任和编辑擅自签发,一律作为社台内部重大差错处理,扣罚当事记者、编辑、主任的当月奖金;对审核不严,造成虚假不实报道稿件播发的记者、编辑等相关责任人,给予调离岗位直至开除公职处分。最令人诧异的是一个小标题——“没有被监督方签字的阅稿单,稿件不能见报”。

“舆论监督报道多半是批评报道,如果被监督方死活不肯在阅稿单上签字,我们岂不是就不能发稿了?”当地有记者提出了这样的疑问。是呀,不妨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有人要批评你、揭露你你会同意签字吗?恐怕大多数人都不会痴傻至此。那么媒体咋办呢?途径有二:一是偃旗息鼓不予报道;二是降低批评的调门、更改报道内容,退而求其次变“打老虎”为“拍苍蝇”。这显然有悖批评报道的本意。

其实何止这位记者不解,我们这些旁观者也充满了困惑和迷茫:如果监督稿须经监督对象批阅,那么这究竟是媒体监督被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监督媒体?这是媒体监督职能的实施,还是监督职能的错位?试问猫抓老鼠须得到老鼠的同意吗?警察逮小偷须获得小偷的批准吗?倘若如此,岂不是鼠患成灾、小偷肆虐了!媒体监督被监督者就像猫抓老鼠一样乃天经地义、职责所在。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这是记者的神圣职责;揭露社会的丑恶现象、剔清时弊、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是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媒体所义不容辞的义务。媒体作为一种肩负重任的监督机构必须加大对丑恶现象的监督力度、积极行使自己的公共职能。而如果按照南京这个办法,无疑会给媒体套上了无形的枷锁,媒体的监督力度和监督职能必然大打折扣。 (傅毅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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