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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09月08日
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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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9月实施

本报综合消息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决定自9月起实施《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以加强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汽油、柴油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铅汽油适用税率每升0.2元,含铅汽油(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适用税率每升0.28元,柴油适用税率每升0.1元。

根据《办法》,汽油是指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蒸馏所得的直馏汽油组分,二次加工汽油组分及其他高辛烷值组分按比例调和而成的或用其他原料、工艺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各种汽油和以汽油组分为主,辛烷值大于50的经调和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柴油是指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常减压蒸馏在一定温度下切割的馏分,或用于二次加工柴油组分调和而成的倾点在—50号至30号的各种柴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的非标油。

《办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实行专责管理,定期委派管理员到生产企业所在地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及与纳税有关的情况。 (孙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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