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离你很近
“有一个房东,把自己的房子卖给甲,并把房子交给甲使用;后由于价格的原因又把这幢房子卖给乙,并和乙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试问,该房子究竟属于谁,乙能否要求甲腾出房子。没有物权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答案可能有多种。不同的答案,对经济秩序和经济建设的影响就不同。有了物权法,物权法规定,谁是不动产的所有人,要看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是谁。甲虽然先买房,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乙虽然后买,但已经办理过户手续,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所有人是乙。因此,乙是房子的所有人,有权要求甲腾出房子。甲因此受到的损失,可以按照合同要求原房主赔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在讲到为什么要制定物权法时,举了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个例子。
小到一个钮扣、一块手表、一部电话,大到一幢房屋、一片绿地、一座矿山,皆有所有权归属问题。如何确定权利的归属,划定权利人享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受侵害时如何得到保护,这些都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调整和保障。这部专门的法律就是物权法。
在法学界有句名言:“民法乃万法之母。”而物权法是民法的核心,是“母亲的心脏”。要想明白物权法是干什么的,与百姓生活有何干系,必须明白什么是物。法理层面的学术解读,物主要是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包括耕地、草原、矿产等自然资源;道路、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住房、厂房等建筑物。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设备、家具、衣服、粮食等等。总之,您目光所及,大都是“物”。
物权是自然人和法人对物的权利。一件东西归你,怎么处分是你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别人无权干涉。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都属于物权。
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财产分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部分。调整无形财产关系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物权法调整的是有形财产关系,要回答三个问题:一是财产属于谁,谁是财产的主人;二是权利人对财产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三是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物权法的核心价值就在于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有人形象地将其比喻为“竖立在公权力面前的私权利保护之墙”。
比如,你住的房子前面建了一幢高楼,挡住了你房子的阳光,你有没有权要求其拆除?你所在的小区会所、车库归谁所有?你拾到一本护照,失主悬赏500元寻找,你把护照交给失主他却不按承诺给你报酬,你有没有权利索要?你从市场买回一辆手续齐全的摩托车,可公安机关找到你说这是赃物要追回,你是否要将摩托车交出?这些问题,在物权法中都会找到答案。
在民法体系的众多法律中,从与每个人的关联程度来看,大概只有婚姻法可以与物权法相提并论。但从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所产生的影响来看,婚姻法却远不如物权法。物权法与全体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重要、重大,而且具体。
从物权法的研究起草,到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3次会议审议,王胜明全程参与了这一过程。对草案的每一款规定,王胜明都如数家珍。他指出,物权法是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发展完备的。自然经济,一般不需要物权法。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也不需要物权法。按照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对物权作出了不少规定,这些规定已经并将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些规定,今天看来是不够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仅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流通制度,还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归属和利用制度。否则,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有关财产的许多行为就无所适从,审判实践中有关财产的许多纠纷就无法可依。因此,制定一部物权法是十分必要的。
“定纷止争、物尽其用是物权法作用直接体现的两个方面。”王胜明说,物权法怎么来明确财产归属,简单讲就是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占有。不动产不能移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人就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可能频繁移动,动产在谁的手里,除有相反证据外,谁就是该动产的权利人。物权法有关财产归属的规定是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方法简单,一目了然。各国民法典有关财产归属的规定大同小异。如果不采取这种方法,而采取别的什么方法,必然使经济秩序混乱不堪,最终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物权法规定的物尽其用,可以是自己用,也可以自己不直接使用交由他人用,就是依法转让给更有经营才能的人使用。物权法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留下了很大的活动空间,同时,也从合理利用资源、维护公共利益出发,对权利人的权利作出了不少限制,如严格保护耕地的规定,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以及征收、征用的规定等。
总之,我们衣食住行所依赖的物的归属、使用都由物权法来规定。物权法离我们很近。甚至有法学家说,离开物权,我们无法生活。 (吴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