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大限之后的思考
·杨耕身·
9月22日大限已过,然而各地公职人员从煤矿撤资的情况显然并不理想。《中国青年报》报道,内蒙古无一人主动撤资;《潇湘晨报》报道,湖南无一人主动撤资;在《华夏时报》上,记者虽费尽周折,仍然没有从广东有关部门那里得到当地官员从煤矿退股的具体统计数字。而在河北、山西、江西等地,则根本语焉不详,撤资情况如何,只可付诸猜想。
9月22日没能成为高压线,那么大限之后,相关方面即使能够课以重典,就真的会迎来大治吗?似乎还乐观不得。
首先是官煤治理的效果只能是有限的。就在大限之日,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再度重申,逾期不主动撤资、申报,一经查实,“就地免职,依法从严惩办”。但是,如何查呢,又如何查实呢?却是一个不得不面临的窘境。单以目前制度当中,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缺失,以及对官商行为的处罚失之过宽的规定而言,“查实”也只能是一记空气锤。
再从官煤的利益生成机制而言,中国煤炭需求旺盛的现状,注定了只要还有煤可采,煤矿就是一个钱罐子。矿产资源的国家属性,注定使得掌握在地方职能部门手中的审批、监管权力,处于被人窥探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缺乏必要的制约与监督,也就注定会滋长官员寻租的冲动,矿主与官员的猫鼠同盟也就自然而然。
源头治理,乃大治之道。我们的监管是否应该再下猛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