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重庆大贪官张小川领刑十七年
本报讯 记者日前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10月31日已对原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小川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一案进行了终审宣判,维持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张小川有期徒刑17年,没收财产5万元的判决。同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张小川之弟张天生犯受贿罪和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处没收财产3万元和处罚金35万元的判决(详见本报7月1日报道)。
经西安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5月,张小川在担任重庆市广播电视局局长期间,其弟张天生接受他人请托让张小川同意购买飞利浦设备,张小川签字同意,并督促有关人员尽快办理。事后,时讯公司总经理杨某送给张天生5万美元和24万元人民币。1998年到2003年,张小川帮助重庆好望传媒文化公司承揽到重庆有线台影视频道的广告代理业务,多次出面协调解决好望公司与重庆有线台在广告代理中的纠纷。该公司经理周某为表示感谢和继续得到张小川的“关照”,先后11次送给张小川共计11.22万元人民币、5000美元。1999年至2003年,张小川将重庆市九龙坡区广电局播音员董某调到重庆有线台,并将其提拔为重庆有线台广告部副主任、主任、广告经营中心常务副主任,董某先后4次通过张小川之妻王某送给张小川7.5万元。另外,从1999年1月至2003年3月,张小川还数次接受他人现金共10.3万元和2000美元。故依法判决:张小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又6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又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张小川、张天生受贿赃款以及张小川的非法所得均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后,张小川、张天生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小川、张天生受贿事实,张小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的事实及张天生偷税的事实是清楚的、正确的。所列证据经过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确实、充分,合法有效。予以确认。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所以驳回二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 □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