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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12月22日
企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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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活产品车辆超载不得扣留

本报综合消息 公安部出台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对交警查处酒后驾驶、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详细规定。规定对于运送瓜果、蔬菜和鲜活产品的超载车辆,应当当场告知驾驶入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采取扣留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

对于有超载嫌疑,需要使用称重设备核定的,应当引导车辆到指定地点进行。检测结果为严重超载,驾驶入表示可立即消除违法状态,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待违法状态消除后放行车辆;驾驶入拒绝或者不能立即消除违法状态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对于客运机动车超载的,在依法处罚之后,应当责令驾驶人或者车主消除违法行为。

交通警察在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在公路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选择安全且不造成交通堵塞的地点进行。对超速低于百分之五十的,依照简易程序处罚;超过百分之五十的,采取扣留驾驶证强制措施,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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