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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6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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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县认真落实县级劳模各项待遇

本报讯 近日,在宁强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支持下,宁强县县级劳模的各项待遇得到了很好的落实。凡建国以来被评为县级劳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者,每月享受劳动模范荣誉津贴30元整;1959年12月31日之前被授予县级劳动模范称号的离退休人员,本人月收入水平不足750元的,补足到750元;1960年1月1日至1969年12月31日被授予县级劳动模范称号的离退休人员,本人月收入水平不足700元的,补足到700元;1970年1月1日后被授予县级劳动模范称号的离退休人员,本人月收入水平不足600元的,补足到600元;县级农民劳模、集体、私营企业职工劳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年一次性补助700元。截至目前,该县共计发放县级劳动模范荣誉津贴3240元,生活补助金5350元,为在全县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徐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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