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2006年03月02日
企业新闻
02

用制度保障权益

职工代表应在监事会户1/3董事会中可设职工董事

劳动者权益受到保护

许多人认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只是《劳动法》的事,与《公司法》没多大关系。其实,国外的《公司法》非常强调对雇员的保护。新《公司法》加强了公司对企业的民主管理,保护职工权益的条款。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职工依照《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除了以上内容外,还有两个“特别突破”。一是职工代表应在监事会中占1/3比例。原《公司法》则没有具体规定职工代表所占监事会人数的比例。二是在董事会中可以设立职工董事。这一条,在全世界都是一项先进的制度设计。

股东权利扩大了

江平说,《公司法》的核心是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利益,股东问题的核心是权利平等。江平认为,以下措施可以保障实现这一原则。当然,其中一些内容已经在修订后的《公司法》中有所体现。

禁止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如因关联关系造成损失,要赔偿损失;持异议少数股东有退股权。当然,退股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行使,也就是少数股东持有异议又无法阻止决策;公司为奖励职工,可以在股票市场买回部分股票,但是不能超过5%,且必须在一年内脱手,否则会形成公司自己持股的情况;少数股东有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权力。只要有10%的股东就可以向法院提出,前提是公司遇到严重困难;用累计投票制代替比例投票制。所谓“累计投票制”,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这样可以确保小股东集中选举一人或若干人,拥有自己的代言人。

完善公司监督机制

公司法修改中对加强公司的监督机制的争论也很大,到底是走美国模式还是走日本模式,或者是坚持走中国模式。在我们国家,有人主张美国模式不行,也有人主张中国公司监督机制可以采取选择制,也就是允许选择美国模式或者选择中国的传统模式。目前来说我们不采取日本的选择机制,按现在修改的公司法叫加强监事会的作用。

加强监事会作用大体有下面一些内容:第一,在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加强外部监事会的作用。

第二,一般的公司里面也可以加强独立董事的作用,学美国的独立董事作用,但是法律只对上市公司明确规定,必须有独立董事。

第三,加强监事会的作用,监事会要设主席,明确的名称,法定的机构,定期的会议,三个月要召开,实行它经常的职能,监事会职能里面很重要的一个,它不仅是列席董事会,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他可以提案,可以罢免,可以调查,可以提审计,还可以提起诉讼。

第四,没有不被监督的权利,这种监督的权利是法定的,不是章程自己规定的,章程不能够规定,不设监事会,也不能章程自己规定,监事会不行使哪种权利,不行,公司法通过了以后,监事会的权限是绝对法律赋予的,任何人不能够修改和改变或者减少它应该享有的权利。

本报记者 刘公望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