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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6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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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务之急是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阎瑞先·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执政理念,其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然而,在劳动关系方面却存在种种“不和谐”现象,无疑与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相去甚远。最近,省总工会在一份调查中指出,《劳动法》颁布以来,我省贯彻实施《劳动法》取得了一定成绩,特别是确立和调整劳动关系最基本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有了较快发展,但也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约有半数非公有制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不公正,合同期限短期化,“霸王条款”比较多;三是国有集体企业合同履约率不高,企业改制后续签工作衔接不上;四是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不与农民工、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一些机关和事业单位不与临时工、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以上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何谈建立和谐社会?作为劳动关系中的职工群众,是“不和谐”的劳动关系侵害的主要对象,他们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强烈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因此,在省政府与省总工会召开的第十六次联席会议上,省总工会专门把《关于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为重点,进一步推动〈劳动法〉的贯彻实施的建议》作为三个议题之一进行讨论。副省长洪峰表示,政府要主动配合、大力支持工会工作,要支持工会建立一种长效维权机制,帮助工会主动维权、依法维权、学维权,努力构建一个和谐的劳动关系。可见,建立一个和谐的劳动关系已引起各方的重视。

胡锦涛总书记前不久在我省考察时强调指出:“要按照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心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着力点,扎实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真正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享受。”深刻领会总书记的讲话内涵,解决好劳动关系的问题,就是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所以,当务之急就是要构建一个和谐的劳动关系,这样我们建立和谐社会的事业才有了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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