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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6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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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

人体器官不得买卖

本报综合消息 卫生部日前组织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并将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提出,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的,不得开展器官移植。医疗机构每例次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器官移植。实施器官移植前,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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