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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6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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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7月1日起施行新的最低工资规定

本报讯 《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该规定要求,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在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内的劳动者,其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负担的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劳动者的福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教育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用等。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社会救济金、低于平均工资的原则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所欠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所欠工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届时,1994年省政府发布的《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宣布废除。

(周艳涛 李勇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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