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公司不承认与员工有劳动关系怎么办
舒月在某广告公司工作了6年,2004年1月份公司辞退她后,因为公司不按劳动法有关规定给她计算加班工资,她就起诉到劳动仲裁委,可是公司反而说与她没有实际劳动关系,以达到拒付她的加班费和解除劳动关系所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目的。因为公司没有与舒月签订合同,也没给她买任何的社会保险,所以舒月什么直接证据都没有,她所能提供的证据有:6年期间写有舒月名字及公司名称、地址的信封,原公司员工的证人证词,隔壁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词(他们平常都看到舒月出入广告公司办事,锁公司大门)。问:舒月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了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所以舒月无须证明自己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该由单位证明与她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舒月可以向法院申请由单位拿出发放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原始资料,这种证据是最好的证明。如果单位拒不拿出单位的工资表等原始资料,则应当推定她的主张成立。 (李配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