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21日,北京人狄女士购买商品房一套,总价130万元。在交付了40万元的首付款等费用后,开发商借口去房地局备案,骗取了她手中持有的合同。狄女士再次拿到合同时,发现其中约定的住宅房被篡改为配套用房,并且土地使用年限由70年缩减为40年。狄女士遂将开发商告上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后,狄女士不服,上诉到北京市一中院。一中院认为,开发商未经狄女士同意,私自更改房屋性质及使用年限,致使无法按照双方约定的日期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近日判决开发商支付违约金8万元。 (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