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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6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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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欠薪不应止于“恶意”

·禾刀·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王力伟总队长日前表示,劳动、公安、工商、地税等多个部门联合起草的《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恶意逃薪》初稿已完成,预计广东省首部打击“恶意逃薪”地方性行政立法将在年内出台。

打击欠薪上升到法律行为,应该说,相对于过去,广东此举前进了一大步。但仔细琢磨后又觉得,广东省此次起草的《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恶意逃薪》的地方性法规,显然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有着很大的不同。前者的立法重点在于打击“恶意逃薪”层面,而后者更倾向于对所有欠薪行为包括恶意和非恶意逃薪行为的打击,更全面更深入。

着力打造全国“零欠薪”地区的深圳,今年年初就在全国率先将8名欠薪逃匿老板予以刑拘,并向那些拖欠员工工资的企业开出了大额罚单,既对屡遭投诉和恶意欠薪单位予以公开曝光,又对那些不拖欠员工薪水的企业予以表彰。

因此,强调广东省立法初稿中的“恶意”二字,是因为从字面上理解,“恶意”带着极强的主观意愿,在所有欠薪行为中,有钱不还既可能是恶意,也可能非恶意,还有可能是打着“给工人存钱”的幌子,实质却侵害工人权益;而那些没钱发工资的,也并非都不是“恶意”。因此,打击“恶意逃薪”确有必要,但不应仅仅止于“恶意”,否则,就是对那些所谓的“非恶意”欠薪者的姑息,从表层说会损害工人合法权益;往深处讲,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当然,更别奢望如深圳那样谋求“零欠薪”的目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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