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政府如何为义务教育尽义务
随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义务教育再次成为一个热门的公共话题——继日前教育部发出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不得举办各种名目的重点学校重点班”之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8月28日在做客媒体解读义务教育法时表示:“目前教科书改动过于频繁”,“很多地方的官员介入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和发行,教科书已经成为教育领域腐败的一个很重要的领域。”
无论教育部的“规范公共教育资源配置”,还是人大法工委抨击的“教材腐败”,实际上提出的都是这样一个问题:对于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政府应当如何尽义务?
如果说前者是着重从正面、不缺位的积极主动角度指出了义务教育的政府义务的话,那么,后者则侧重从反面的不越位角度强调了政府的另一种义务——即不过分介入教育具体事务、充分尊重教育自主权的义务。
很明显,要确保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这两种政府义务均十分重要,缺一不可。没有前者,义务教育固然会失去基本的外在发展环境;而如果没有后者,义务教育同样会在权力的侵蚀下丧失内在的发展活力并衍生各种教育腐败。
对于一个正常的公共治理过程而言,政府越位的危害性一点也不比缺位更小,甚或是危害更大。以教育腐败为例,审视近些年来各个腐败高发的教育领域,如教材、招生、基建、人事等等,不难看出,这些领域之所以产生腐败,几乎无一例外地都与权力密切相关。换言之,权力干预、越位的程度,实际上决定了这些领域腐败的深度。
具体从义务教育看,权力越位、权利萎缩所带来的教育危害,腐败其实还不是最严重的表现形式,而最严重的在于,这种越位实际上也是长期以来应试化痼疾难除、素质教育步履艰难的根本原因。
政府之于义务教育的“义务”,概括起来其实就是一句话:让权力回归权力——使政府权力真正恪守服务本位,充分服务而又不越俎代庖过分干预教育权利。
(张贵峰)